《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上海疾控中心
2023-12-10

生活饮用水与我们的健康密切相关,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甲状腺肿均与饮用水相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既是衡量和评价水质安全与否的重要依据,也是水质监测、水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2022年,有关部门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自2023年4月1日起,城市供水全面执行最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水是维持生命必不可少的物质,正常情况下,一个成年人每天饮水2500毫升左右,饮用水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类的健康程度和寿命长短。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人类80%的疾病与水质有关。新《标准》对指标的要求更严,去除饮用水中有关污染物的技术要求更高,将导致供水企业生产运营成本增加,特别是高氯酸盐、乙草胺的去除,消毒副产物的监测、控制,供水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水厂将面临新的挑战,也将进一步考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水平。

我国对饮水安全十分重视。1955年,国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制定印发《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1985年,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该标准由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污染物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组成,共35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科学技术进步和新的污染物出现,2006年,国家修订并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共106项指标,自2007年7月1日实施。


2022年3月15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再次修订发布,2023年4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不仅包括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指标和限值、消毒剂常规指标和要求、水质扩展卫生指标和限值;还包括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出厂水、末梢水、常规指标、扩展指标等术语定义,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等卫生规范。就是说,通过《标准》的发布,将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也纳入法定标准。


《标准》更加关注感官指标、消毒副产物、风险变化,提高了部分指标限值。《标准》延续原标准属性,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将原标准中的“非常规指标”调整为“扩展指标”,以反映各地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特征及在一定时间内或特殊情况的水质特征。


水质常规指标是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督必须检验的指标,水质扩展指标是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用的指标。指标数量由原标准的106项,调整为97项,包括常规指标43项和扩展指标54项。


《标准》删除原标准第9章中关于各级卫生部门职责、供水单位开展水质检测等有关工作层面的要求,弱化了部门色彩,使新标准更加聚焦在技术要求层面;删除对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的暂行规定。


《标准》将二甲基异莰醇、土溴素等2项,从扩展指标转入常规指标;将三氯乙醛、硫化物、氯化氰等12项指标,从常规指标转入扩展指标。


“常规指标”增加高氯酸盐、乙草胺、二甲基异莰醇、土溴素,增加总β放射性指标进行核素分析评价的具体要求,及微囊藻毒素-LR指标的适用情况;删除耐热大肠菌群、溶解性总固体指标;“扩展指标”增加 17 项农药指标,更改 8 项指标限值,更改石油类指标限值和二溴乙烯、亚硝酸盐、石棉等 3 项指标名称。

我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从1992年就启动了全国农村饮用水监测网络,2007年开始建立全国城市饮用水监测网络。目前,城乡饮用水监测覆盖全国31个省300多个地市、2800多个区县,饮用水水质监测覆盖超过95%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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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在重点流域、重点地区开展生活饮用水中新型污染物,比如抗生素、全氟化合物、塑料微珠、塑料微粒等的专项调查。中国疾控中心环境所所长施小明表示,目前我国居民饮用水总体安全,水质基本良好,近年来未发生重大饮用水卫生安全事件。目前关于饮用水卫生监督的法律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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